现在:设施农业可使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可入市

2019-12-19 22:13:00
meshiot
原创 3856
摘要:农村集体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设施农业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1912/t20191219_2490574.html


自然资规〔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本次修法的重点。



此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必须征收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后才能入市交易。同时,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在本次修正案中,该条被删除。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一位土地领域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修正案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内容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可以向市场供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与取得国有土地一样,都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再次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0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原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d1e6c1a1eec345eba23796c6e8473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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